于某某与岳某某两人系朋友关系,且都是佛教信徒。岳某某最初因经营收藏品需要,从于某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岳某某与于某某商议共同经营收藏品生意,于某某自2014年开始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岳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480余万元。
2019年5月份,于某某病逝,住院期间于某某告知其丈夫及儿女,岳某某尚欠其480余万元款项。于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多次向岳某某进行协商,未果,遂以民间借贷案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岳某某一方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于某某支付的款项是货款,是于某某自岳某某处购买的收藏品,包括瓷器、玉器等,且岳某某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证实于某某生前有佩戴首饰的习惯。一审法院以多次出借款项未出具借条、证人能够证实于某某生前确是佩戴过名贵首饰为由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所接受于某某三继承人的委托,代理其二审诉讼,二审诉讼中提供了我方当事人与岳某某几次聊天记录的音频及文字,其中能够体现出岳某某承诺返还我方当事人款项的表述,并且找到关键证人王某某,证实于某某与岳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的业务。庭审后,我所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尽最大努力还原案件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进行了改判。